青島圣益瑞顏環保技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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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山東省環境保護廳提出并負責解釋。
本標準由山東省環保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濟南大學、山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山東奧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濰坊愛普環保設備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閆良國、王琦、杜斌、史會劍、謝剛、蔡燕、張延青、劉洪濤。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DB37/ 532—2005《山東省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廢止,同時代替DB37/ 1996—2011《山東省固定源大氣顆粒物綜合排放標準》中建材工業部分的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山東省水泥、平板玻璃、建筑衛生陶瓷、磚瓦、非金屬礦、建筑石材等建材工業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山東省現有水泥、平板玻璃、建筑衛生陶瓷、磚瓦、非金屬礦、建筑石材等建材工業企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生產設施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生活垃圾等,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同時執行國家關于固體廢物共同處置相關污染控制標準、規范的規定。
下列文件對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T 15432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63.1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對-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氣固定污染源 錫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氣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 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4 環境空氣 氨的測定 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8 固定污染源廢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暫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暫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水泥工業
本標準指從事水泥礦山開采、水泥制造、散裝水泥轉運以及水泥制品生產的工業部門。
3.2
平板玻璃工業
采用浮法、壓延等工藝制造平板玻璃的工業。
3.3
建筑陶瓷
用于建筑物飾面或作為建筑物構件的陶瓷制品,主要指陶瓷墻地磚。
3.4
衛生陶瓷
用于衛生設施的陶瓷制品,主要包括衛生間用具、廚房用具和小件衛生陶瓷等。
3.5
磚瓦工業
生產磚瓦燒結制品和非燒結制品的工業。
3.6
非金屬礦工業
主要包括非金屬礦物采選和非金屬礦物加工制品業等。
3.7
建筑石材
具有一定的物理、化學性能可用作建筑材料的巖石。
3.8
現有企業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建材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3.9
新建企業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材工業項目或生產設施。
3.10
標準狀態
煙氣在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中所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干煙氣的數值。
3.11
無組織排放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主要包括作業場所物料堆存、開放式輸送揚塵,以及設備、管線含塵氣體泄漏等。
3.12
氧含量
燃料燃燒時,煙氣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4.1 自2013年9月1日起,現有企業與新建企業分別執行表1中規定的“現有企業”與“新建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4.2 現有平板玻璃工業企業在2013年9月1日前對玻璃熔爐進行冷修重新投入運行的,自投入運行之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新建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4.3 自2015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1中規定的“新建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表1 山東省建材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單位:mg/m3(煙氣黑度除外)
工業 |
受控工藝或設備 |
污染物項目 |
現有企業 |
新建企業 |
水泥 |
礦山開采:破碎機及其他通風生產設備 |
顆粒物 |
30 |
20 |
水泥制造:水泥窯及窯磨一體機 |
顆粒物 |
30 |
30 |
|
二氧化硫 |
200 |
100 |
||
氮氧化物(以NO2計) |
800 |
400[1] 300[2] |
||
氟化物(以總F計) |
5 |
5 |
||
氨[3] |
- |
8 |
||
水泥制造:烘干機、烘干磨、煤磨及冷卻機 |
顆粒物 |
30 |
30 |
|
水泥制造:破碎機、磨機、包裝機及其他通風生產設備 |
顆粒物 |
30 |
20 |
|
散裝水泥中轉站及水泥制品生產:水泥倉及其他通風生產設備 |
顆粒物 |
30 |
20 |
|
平板玻璃 |
玻璃熔窯 |
顆粒物 |
50 |
30 |
二氧化硫 |
400 |
300 |
||
氮氧化物(以NO2計) |
700 |
500 |
||
氟化物(以總F計) |
5 |
5 |
||
氯化物(以HCl計) |
30 |
30 |
||
煙氣黑度(林格曼黑度,級) |
1 |
1 |
||
在線鍍膜尾氣處理系統 |
顆粒物 |
30 |
30 |
|
氟化物(以總F計) |
5 |
5 |
||
氯化物(以HCl計) |
30 |
30 |
||
錫及其化合物 |
5 |
5 |
||
配料、碎玻璃等其他通風生產設備 |
顆粒物 |
30 |
20 |
表1(續)
單位:mg/m3(煙氣黑度除外)
工業 |
受控工藝或設備 |
污染物項目 |
現有企業 |
新建企業 |
|
建筑衛生陶瓷 |
原料制備、干燥:噴霧干燥塔 |
顆粒物 |
30 |
30 |
|
二氧化硫 |
燃料類型為水煤漿 |
300 |
200 |
||
燃料類型為油、氣 |
100 |
100 |
|||
氮氧化物(以NO2計) |
240 |
200 |
|||
煙氣黑度(林格曼黑度,級) |
1 |
1 |
|||
燒成、烤花:輥道窯、隧道窯、梭式窯 |
顆粒物 |
30 |
30 |
||
二氧化硫 |
燃料類型為水煤漿 |
300 |
200 |
||
燃料類型為油、氣 |
100 |
100 |
|||
氮氧化物(以NO2計) |
燃料類型為水煤漿 |
450 |
400 |
||
燃料類型為油、氣 |
300 |
300 |
|||
煙氣黑度(林格曼黑度,級) |
1 |
1 |
|||
氟化物(以總F計) |
3 |
3 |
|||
氯化物(以HCl計) |
25 |
25 |
|||
鉛及其化合物 |
0.1 |
0.1 |
|||
鎘及其化合物 |
0.1 |
0.1 |
|||
鎳及其化合物 |
0.2 |
0.2 |
|||
磚瓦 |
原料破碎及制備成型 |
顆粒物 |
30 |
30 |
|
干燥焙燒 |
顆粒物 |
50 |
50 |
||
二氧化硫 |
850 |
700 |
|||
氮氧化物(以NO2計) |
400 |
400 |
|||
氟化物(以總F計) |
6 |
6 |
|||
非金屬礦 |
礦山開采及制品生產 |
顆粒物 |
30 |
30 |
|
建筑石材 |
物料處理輸送過程,成型過程 |
顆粒物 |
30 |
30 |
|
注1:適用于現有企業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的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限值。 注2:適用于新建企業自2013年9月1日起執行的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限值。 注3:適用于水泥窯煙氣脫硝使用含氮還原劑的情況。 |
4.4 企業無組織排放按以下控制要求執行:
a) 建材工業企業在物料處理、輸送、裝卸、儲存工程中應當封閉操作,防止無組織排放。對塊石、粘濕物料、漿料、車船裝卸料過程可采取其他有效抑塵措施,控制顆粒物無組織排放;
b)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和新建建材工業企業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山東省建材工業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限值
單位:mg/m3
序號 |
行業 |
項目 |
排放限值 |
限值含義 |
無組織排放監控位置 |
1 |
水泥 |
顆粒物 |
0.5 |
監控點與參照點總懸浮顆粒物(TSP)1小時濃度值的差值 |
廠界外20m處上風向設參照點,下風向設監控點 |
氨[1] |
1.0 |
監控點處1小時平均濃度值 |
監控點設在下風向廠界外10m范圍內濃度最高點 |
||
2 |
平板玻璃、建筑衛生陶瓷、磚瓦、非金屬礦、建筑石材 |
顆粒物 |
1.0 |
監控點與參照點總懸浮顆粒物(TSP)1小時濃度值的差值 |
廠界外20m處上風向設參照點,下風向設監控點 |
注1:適用于水泥窯煙氣脫硝使用含氮還原劑的情況。 |
4.5 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并應高出本體建筑物3m以上。建材工業爐窯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 在現有企業生產、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及其投產后的生產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周圍居住、教學、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空氣質量進行監測。建設項目的具體監控范圍為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周圍敏感區域;未進行過環境影響評價的現有企業,監控范圍由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排污的特點和規律及當地的自然、氣象條件等因素,參照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確定。
5.1 污染物采樣與監測要求
5.1.1 對建材工業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控,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永久性標志。
5.1.2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1.3 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通過驗收并正常運行的,應按照HJ/T 75和HJ/T 76的要求,定期對自動監測設備進行監督考核。
5.1.4 對建材工業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采樣方法、采樣頻次、采樣時間和運行負荷等要求,按GB/T 16157和HJ/T 397的規定執行;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的監測按HJ/T 55規定執行。
5.1.5 對建材工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應按照HJ/T 373的要求進行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5.1.6 建材工業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5.1.7 對建材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標準。
表3 建材工業大氣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
序號 |
污染物項目 |
方法標準名稱 |
標準編號 |
1 |
顆粒物 |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
GB/T 16157 |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
GB/T 15432 |
表3(續)
序號 |
污染物項目 |
方法標準名稱 |
標準編號 |
2 |
二氧化硫 |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
HJ/T 56 |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
HJ/T 57 |
||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
HJ 629 |
||
3 |
氮氧化物 |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
HJ/T 42 |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
HJ/T 43 |
||
4 |
氟化物 |
大氣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
HJ/T 67 |
5 |
氯化氫 |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
HJ/T 27 |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暫行) |
HJ 548 |
||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暫行) |
HJ 549 |
||
6 |
煙氣黑度 |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 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
HJ/T 398 |
7 |
氨 |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
HJ 533 |
環境空氣 氨的測定 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
HJ 534 |
||
8 |
錫及其化合物 |
大氣固定污染源 錫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HJ/T 65 |
9 |
鉛及其化合物 |
固定污染源廢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
HJ 538 |
環境空氣 鉛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
HJ 539 |
||
10 |
鎘及其化合物 |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HJ/T 64.1 |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HJ/T 64.2 |
||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對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
HJ/T 64.3 |
||
11 |
鎳及其化合物 |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HJ/T 63.1 |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HJ/T 63.2 |
||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
HJ/T 63.3 |
5.2.1 對于水泥工業水泥窯及窯磨一體機、平板玻璃工業玻璃熔爐(純氧燃燒除外)、陶瓷工業的噴霧干燥塔及爐窯和磚瓦工業干燥焙燒窯排氣,應同時對排氣中氧含量進行監測,實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1)換算為基準氧含量狀態下的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各類爐窯的基準氧含量按表4的規定執行。
(1)
式中:
c ——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mg/m3;
c′ ——實測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mg/m3;
O2′——實測的氧含量,%;
O2 ——基準氧含量,%。
表4 基準氧含量
序號 |
設施類型 |
基準氧含量(O2)/% |
1 |
水泥工業水泥窯及窯磨一體機 |
10 |
2 |
平板玻璃工業玻璃熔爐(純氧燃燒除外) |
8 |
3 |
陶瓷工業的噴霧干燥塔及爐窯 |
8.6 |
4 |
磚瓦工業干燥焙燒窯 |
16 |
5.2.2 對于平板玻璃工業純氧燃燒玻璃熔窯應監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氣量及相應時間內的玻璃出料量,按照公式(2)計算基準排氣量(3000 m3/t玻璃液)條件下的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氣量、產品質量的監測、統計周期為1小時,可連續采樣或等時間間隔采樣獲得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氣量數據,玻璃出料量數據以企業統計報表為依據。
(2)
式中:
c ——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mg/m3;
c′ ——實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mg/m3;
Q′——實測玻璃熔窯小時排氣量,m3/h;
M ——與監測時段相對應的小時玻璃出料量,t/h。
6.1 本標準由縣級及其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本標準頒布后,新制定或新修訂的國家或地方(綜合或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嚴于本標準限值的,按照從嚴要求的原則,執行相應的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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