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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專項治理方案

2017-08-10 23:11:21??????點擊:

山東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專項治理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綜合整治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重點行業VOCs污染防治工作,降低VOCs排放總量,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大力推動重點行業開展VOCs專項治理,堅持突出重點、以點帶面、分步實施的原則,加強重點行業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控制和廢氣治理,提升企業工藝裝備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到2017年年底,VOCs污染重點監管企業全部采取有效的預防和控制措施,重點治理項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設施穩定運行,VOCs排放總量明顯下降,穩定達到相關控制標準要求。

二、治理范圍

包括石化、有機化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

(一)石化行業。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中,C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以石油餾分、天然氣為原料的C2614有機化學原料制造,C2651初級形態塑料及合成樹脂制造,C2652合成橡膠制造,C2653合成纖維單(聚合)體制造,以及G5990倉儲業等行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應參照執行。

(二)有機化工行業。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中,C2520煉焦、C26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不含直接以石油餾分、天然氣為原料的有機化學原料制造)、C27醫藥制造業、C28化學纖維制造業、C29橡膠和塑料制品業等行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應參照執行。

(三)表面涂裝行業。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中,C21家具制造業,C2223加工紙制造,C24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制造業,C33金屬制品業,C34通用設備制造業,C35專用設備制造業,C36汽車制造業,C37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C38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C39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C40儀器儀表制造業,C43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O8011汽車修理與維護等行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應參照執行。

(四)包裝印刷行業。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中,C231印刷行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應參照執行。

三、重點行業治理要點

(一)石化行業。

全面推行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石化企業要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制度,按照《石化企業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指南》,通過自行組織、委托第三方或兩者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工作,從源頭控制減少VOCs泄漏排放。

開展VOCs污染源排查。石化企業要按照《石化行業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開展VOCs污染源摸底排查工作,摸清VOCs排放狀況,并按照《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要求將排查結果向社會公開。

加強有組織工藝廢氣治理。工藝廢氣應優先考慮生產系統內回收利用,難以回收利用的廢氣,應按相關要求處理,且處理效率應滿足相關標準和要求。同時,應采取措施盡可能回收排入火炬系統的廢氣。

嚴格控制儲存、裝卸損失。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設施應采用壓力罐、低溫罐、高效密封的浮頂罐或安裝頂空聯通置換油氣回收裝置的拱頂罐,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險化學品應在內浮頂罐基礎上安裝油氣回收裝置等處理設施。揮發性有機液體裝卸應采取全密閉、液下裝載等方式,嚴禁噴濺式裝載。汽油、石腦油、煤油等高揮發性有機液體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程應優先采用高效油氣回收措施。運輸相關產品應采用具備油氣回收接口的車船。

強化廢水廢液廢渣系統逸散廢氣治理。應對逸散VOCs和產生異味的主要環節采取有效的密閉與收集措施,確保廢氣經收集處理后達到相關標準要求,禁止稀釋排放。

加強非正常工況污染控制。制定非正常工況的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措施。企業的開停車、檢維修等計劃性操作應在實施前向所在縣(區、市)環保局備案,實施過程中加強環境監管,事后進行評估;非計劃性操作應嚴格控制污染,杜絕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時評估并向所在縣(區、市)環保局報告。企業應及時向社會公開非正常工況相關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避免形成二次污染。催化燃燒、熱力焚燒等產生的廢氣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等產生的有機廢水應處理后達標排放,更換吸附劑等過程應做好操作信息記錄,廢吸附劑應按相關要求妥善處置。

(二)有機化工行業。

提高生產工藝設備密閉水平。封閉所有不必要的開口,盡可能提高工藝設備密閉性,提高自控水平,通過密閉設備或密閉空間收集廢氣,減少無組織逸散排放和不必要的集氣處理量。優化進出料方式,反應釜應采用管道供料、底部給料或浸入管給料,頂部添加液體應采用導管貼壁給料,反應釜呼吸管道應設置冷凝回流裝置;投、出料均應設密封裝置或設置密閉區域,不能實現密閉的應采用負壓排氣并收集至廢氣處理系統處理。采用先進輸送設備,優先采用設有冷卻裝置的水環泵、液環泵、無油立式機械真空泵等密閉性較好的真空設備,真空尾氣應冷凝回收物料,鼓勵泵前、泵后安裝緩沖罐并設置冷凝裝置。涉及易揮發有機溶劑的固液分離不得采用敞口設備,鼓勵采用隔膜式壓濾機、全密閉壓濾罐、“三合一”壓濾機和離心機等封閉性好的固液分離設備。采用密閉干燥設備,鼓勵使用“三合一”干燥設備或雙錐真空干燥機、閃蒸干燥機、噴霧干燥機等先進干燥設備,干燥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溶劑廢氣須冷凝回收有效成份后接入廢氣處理系統。

提高有機廢氣綜合治理水平。對反應、蒸餾、抽真空、固液分離、干燥、投料、卸料、取樣、物料中轉等生產全過程應配備廢氣收集和凈化系統。收集的廢氣宜預處理與末端處理結合,并選擇成熟技術及其組合工藝分類、分質處理。單一組分的高濃度廢氣優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術對廢氣中的VOCs進行回收利用。對難以回收利用的應采用催化燃燒、熱力焚燒以及其它適用的新技術凈化處理后達標排放。易產生惡臭影響的污水處理單元應進行密閉,收集的廢氣應采用化學吸收、生物過濾、焚燒及其它適用技術處理后達標排放。

規范液體有機物料儲存。原料、中間產品、成品應密閉儲存,沸點較低的有機物料儲罐應設置保溫并配置氮封裝置,裝卸過程采用平衡管技術,呼吸排放廢氣應收集、處理后達標排放。

逐步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揮發性有機物料流經設備(包括泵、壓縮機、泄壓裝置、采樣裝置、放空管、閥門、法蘭、儀表、其他連接件等)的密封點數量超過2000個的化工企業,應參照《石化企業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指南》方法,逐步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

(三)表面涂裝行業。

提高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鼓勵企業使用符合環保要求的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

降低單位產品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鼓勵企業采用靜電噴涂、淋涂、輥涂、浸涂等涂裝效率較高的涂裝工藝,單位涂裝面積的VOCs排放量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加強工藝廢氣的集中收集和治理。涂料、稀釋劑、清洗劑等含VOCs的原輔材料應儲存或設置于密封容器或密閉工作間內以減少VOCs的無組織排放。噴漆、流平和烘干等產生VOCs廢氣的生產工藝應設置于密閉工作間內,配備有機廢氣收集系統。除工藝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開式噴涂作業。因工藝要求無法設置密閉工作間的,VOCs排放工段應設置集氣罩、排風管道組成的排氣收集系統。經收集的有機廢氣應采用催化燃燒、熱力焚燒以及其它適用的新技術凈化處理后達標排放。

建立臺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四)包裝印刷行業。

提高環保型油墨、膠粘劑的使用比例。鼓勵使用通過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的環保型油墨、膠粘劑,禁止使用不符合環保要求的油墨、膠粘劑。印刷過程推廣使用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UV油墨)、輻射固化油墨(EB油墨)、醇溶性油墨、植物基油墨等低VOCs低毒的原輔材料,復合、包裝過程逐漸使用水性膠粘劑替代溶劑型膠粘劑,推廣無溶劑復合技術,書刊印刷行業推廣使用預涂膜技術。

加強工藝廢氣的集中收集和治理。油墨、粘膠劑、有機溶劑等揮發性原輔材料應密封貯藏,沸點較低的有機物料應配置氮封裝置。產生VOCs廢氣的工藝線應設置于密閉工作間內,配備有機廢氣收集系統。無法設置密閉工作間的生產線,VOCs排放工段應設置集氣罩、排風管道組成的排氣收集系統。根據廢氣組成、濃度、風量等參數選擇適宜的技術,對車間有機廢氣進行凈化處理。對單一組分的高濃度有機廢氣,應優先考慮回收利用;對難以回收利用的有機廢氣,應采用催化燃燒、熱力焚燒以及其它適用的新技術凈化處理后達標排放。

四、時間安排

2016年9月底前,各市組織對轄區內重點行業VOCs排放企業進行全面梳理,完成轄區內重點行業VOCs排放現狀調查工作,明確VOCs排放企業清單,組織企業填寫《山東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信息登記表》(見附件),建立重點監管企業名錄,并將VOCs排放重點企業監管名錄報送省環保廳。各市組織對已完成的治理項目的治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染物排放情況等進行檢查,從中篩選技術先進、凈化效率高、減排效益好、運行穩定的項目作為試點示范工程。省環保廳對已完成的治理項目進行抽查。

2016年11月底前,各市組織轄區內石化企業完成首輪LDAR工作和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并將首輪LDAR報告和排查結果報送省環保廳;組織尚未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以及治理要點要求的企業開展VOCs治理,制定有機化工行業LDAR工作推進計劃,并將治理項目清單、完成時限和有機化工行業LDAR工作推進計劃報送省環保廳。全省納入《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的VOCs治理項目完成率達到80%以上,已建治理設施穩定運行。

2017年6月底前,石化行業全面完成治理工作,達到《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相關標準和要求。

2017年10月底前,各市組織轄區內有機化工企業按計劃完成首輪LDAR工作,并將首輪LDAR報告報送所在地市環保局;全省重點行業VOCs治理項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設施穩定運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要對照本方案要求,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組織做好重點行業污染源摸底排查和專項治理工作。各級環保部門負責督促相關企業履行VOCs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制定專項治理方案,建設并運行VOCs污染治理設施,確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重點行業VOCs專項治理工作完成情況作為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強化監督管理。各級環保部門要提升VOCs監管水平,完善VOCs監督管理體系。組織企業做好VOCs污染治理信息登記,按年度組織填寫《山東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信息登記表》,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VOCs污染治理檔案管理制度。將重點行業VOCs污染防治納入日常監管,及時跟蹤調度治理任務進展。加強VOCs監測能力建設,建立VOCs監測監控體系,對列入名錄的重點企業定期開展監督性監測。

(三)嚴格監督執法。落實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對轄區內VOCs排放企業的監管責任。加強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對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或環境影響評價未經批準的涉VOCs排放建設項目,當地環保部門要責令其停止建設或生產。對嚴重污染環境、浪費資源能源、工藝裝備水平和產品附加值低且不具備治理經濟可行性的落后產能,依據有關規定給予淘汰取締。加強對VOCs排放企業的執法檢查,定期組織巡查。對經常被投訴舉報的企業,要加大巡查力度,確保VOCs治理設施正常運行,污染控制措施落實到位。對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規定,未對VOCs產生和排放環節采取有效措施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罰。切實發揮法律法規的約束作用,通過嚴格執法倒逼企業落實VOCs治理任務。

(四)加大資金投入。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資機制,拓寬融資渠道。各市應積極完善有利于VOCs污染防治的財政、信貸和土地等環境和經濟政策,加大財政投入力度,采取“以獎代補”“以獎促防”“以獎促治”等形式,加快推進VOCs治理工作。積極引導銀行、融資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加大對VOCs污染防治的信貸支持。省財政廳、省環保廳將各地VOCs治理任務和任務完成情況做為分配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的重要因素。

(五)完善配套政策。加快制訂重點行業VOCs排放標準,逐步完善VOCs排放標準體系,引導重點行業提高生產技術和污染控制水平。加快研究制訂VOCs排放總量管理配套政策,將VOCs排放是否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對重點行業實行VOCs減量替代。加強重點行業VOCs排放系數、核查核算方法及排污收費政策研究,逐步制定并實施VOCs排污費征收及減排扶持政策。鼓勵企業選擇第三方環境服務公司參與VOCs污染防治工作,為企業提供治理方案、排放量申報以及監測等環保服務。

(六)強化科技支撐。積極研究制定各重點行業的VOCs治理技術指南,開展VOCs污染防治技術的研發與應用試點示范,推廣VOCs污染治理先進技術。鼓勵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和對外引進相結合的方式,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VOCs廢氣處置工藝和技術裝備,大力發展VOCs治理產業。進一步加強產學研合作,鼓勵聯合開展VOCs排放控制對策和技術政策研究,加強水性涂料、油墨、膠黏劑及低毒、低害、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的研發推廣應用,對各重點行業生產工藝及過程管理進行優化。積極組織各類VOCs排放治理技術、經驗交流和培訓活動,為VOCs治理工作順利實施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